【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】为规范和提升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,进一步完善教师职业发展机制,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本省实际情况,制定了《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》。该标准对中小学教师的职称申报、评审条件、评审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,旨在建立公平、公正、科学的职称评价体系。
一、总体要求
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坚持“以德为先、能力为本、实绩为导向”的原则,注重教师的专业素养、教学能力、科研水平以及师德师风建设。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,激励教师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,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。
二、适用范围
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(含幼儿园、特殊教育学校)在职在岗的教师,包括小学、初中、高中阶段的教师,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基础教育课程教学的教师。
三、职称等级设置
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三个等级:
职称等级 | 对应职务名称 |
初级职称 | 助理教师、二级教师 |
中级职称 | 一级教师 |
高级职称 | 高级教师、正高级教师 |
四、职称评审基本条件
(一)学历与任职年限要求
职称等级 | 学历要求 | 任职年限要求 |
助理教师 | 大学本科毕业 | 1年及以上 |
二级教师 | 大学本科毕业 | 2年及以上 |
一级教师 |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中级职称 | 5年及以上 |
高级教师 |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一级教师职称 | 5年及以上 |
正高级教师 | 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高级教师职称 | 5年及以上 |
> 注:部分特殊岗位或有突出贡献的教师,可适当放宽学历或任职年限要求,需经评审委员会审议。
(二)思想政治与师德要求
教师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,无违纪违规行为,教育教学工作得到学生、家长及同事的认可。
(三)教学能力与业绩要求
- 教学任务完成情况良好,所任学科成绩在本校或区域处于前列;
- 积极参与教学研究、课程改革、校本教研等活动;
- 在指导青年教师、开展课外活动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表现突出。
(四)科研与继续教育要求
- 参与课题研究或撰写教学论文、教学案例、教学反思等成果;
-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,不断提高专业素养。
五、评审程序
1. 个人申报:教师根据自身条件,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。
2. 单位初审:学校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核,组织民主评议。
3. 主管部门复核:县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。
4. 专家评审:由教育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。
5. 公示与公布: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,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。
六、附则
-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,以本标准为准。
- 各地市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,确保政策落实到位。
总结
《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》是推动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。通过明确职称评定的标准与流程,不仅有助于提升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,也为全省基础教育质量的持续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撑。广大教师应积极了解相关政策,不断提升自身素质,争取在职称评定中取得优异成绩。